买房交定金是为了表示诚意,也是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如果买卖双方不能成功交易,那么定金在某些情况下也能如数退还。而最近,济宁的赵先生向记者反映,他在中南珑悦看中了一套房子,交付5万元定金之后想要退房,但是开发商却说不予退还 ,这究竟是什么情况?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去年9月份,赵先生看中了“中南珑悦”小区的一套房子,总面积150多平方,价值150多万。当时开发商宣传凭借购房合同孩子可入读上海尚德国际学校,但是如果想买的话就得先交5万定金。赵先生看到宣传板和听了销售介绍后很是心动,且他们一家就奔着上海尚德国际学校而来,于是当天就交了5万定金。
可万万没想到,大约一个月以后,赵先生突然得知上海尚德国际学校不在此地规划建设了。于是,赵先生深感被开发商“欺骗”了,便多次要求退还5万元定金,可开发商一直不予理会。其间,开发商向赵先生快递了“催款函”,也就是让他在一定期限内把该缴纳的房款补齐,可赵先生认为开发商违约在先,说好的学校没有了,哪怕再换更好的学校,心里也不是个滋味儿,所以他一直拒收“催款函”。后来,EMS最后一次送快件上门,赵先生不在家,是其家人收了快件,家人并不知情是什么,赵先生回家看到“催款函”很是气愤,和开发商又开始了没有结果的“讨债”路……
3月26日,记者来到中南珑悦售楼处了解情况,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当时的确是规划建设上海尚德国际学校,宣传栏和宣传彩页也都以此为卖点来销售房子,可是后来因为相关部门和学校没有谈妥,他们也无能为力。“我也向领导反映了很多次,领导说退钱这事他做不了主,你们只能去找总公司或者走法律程序。”销售人员说。
记者了解到,赵先生交付定金的那套房子当初价格是每平方9725元,现在那套房子已经被开发商以赵先生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房款为由将那套房子以价格每平方一万多的价格售卖给了别人。赵先生愤愤不平,“我的房子被卖给了别人,还是高价售出,既然已经卖了,为什么不把我的5万元退给我?况且是他们违约在先。我是因为不是那所学校才不予缴纳房款,怎么就变成我是违约方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15条规定,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赵先生说:“我都不奢求他给我双倍返还,退给我的本金就可以了……”
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律师解释说:“当初以上海尚德国际学校为宣传点来宣传房子,如今学校变了,这属于开发商违约在先,他们应当退还定金。”随后,记者拨打了12315消费者协会电话,工作人员表示会尽快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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