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公示 承租家庭也可迁入户口

时间:2021-12-05 23:53:40 房产
  近日,市住建局在其官方网站对《烟台市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简称《细则》)进行公示。承租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内承租公租房,合同最长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需要续租,需于期满前3个月前提出申请;公租房承租家庭符合条件,可迁入户口;发生提供虚假材料等骗取住房保障、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等情况,可单方面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   周转备用住房   按公租房总量1%保留   《细则》要求建立公租房周转制度。我市相关部门将根据公租房小区分布和实际情况,按公租房总量的1%比例保留周转备用住房,用于解决特困群体救助、信访稳定以及临时性事项的住房保障。公租房按规定面向市中心区符合条件的具有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进行配租。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配租顺序,委托运营机构组织分配公租房。承租家庭选房后,由主申请人与实施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代表其家庭享有和履行承租家庭的权利和义务,其共同申请人应承诺履行合同,在承租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内,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   承租公租房的住房保障家庭作为承租家庭,其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夫妻双方与同户口未婚子女;单身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本人。公租房承租家庭应当保证房屋仅限于承租家庭成员居住使用,不得用于除此以外的任何用途,并承担承租家庭应当承担的房屋维修、维护责任。承租家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使用电、燃气,按时交纳公租房租金及水、电、气、暖、物业费等各项费用,配合运营机构开展日常管理、入户巡查、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各项工作,遵守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物业服务协议约定。   运营机构与承租家庭共同清点房屋设施设备,核实水、电、气计量表读数,点交钥匙、水电卡等相关物品。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公租房设施交接清单》签章确认,并由双方留存。房屋交付时,运营机构应当保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房屋存在问题影响入住的,运营机构应及时维修或经实施机构批准后予以调换。   承租家庭   符合条件可迁入户口   《细则》提出,承租家庭需要迁入户口的,可按规定向实施机构出具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由实施机构开具户口迁入证明,并需符合下列条件:承租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属于公租房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及其近亲属;按时足额缴纳公租房租金。公租房承租家庭退出公租房的,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公租房承租家庭拒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暂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由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强制将其户口迁出至所在社区集体户。   《细则》对公租房租金标准进行了明确界定:公租房租金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财政等部门确定,实行按月收缴和动态管理。其中,公租房全额租金是根据确定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和公租房面积核算的租金数额;公租房租金减免额是根据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数额形成的额度。实施机构应当于每月上旬向运营机构提供当月租金减免额度明细,承租家庭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向运营机构缴纳当月租金。承租家庭未及时、足额缴纳租金的,可从其履约保证金中直接划扣拖欠的租金。公租房租金由实施机构每年末统一汇总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此外,公租房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气、取暖、电话、网络、电视收视及物业服务、电梯等费用,由承租家庭承担并直接与相关专业经营机构结算。   租赁期间   符合条件可以调换   《细则》对公租房租赁期间承租家庭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约束。租赁期间,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内部设施,不得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如承租家庭存在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墙体结构;拆改给排水、供电、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改动装修格局、更换室内设备等违规情况,运营机构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承租家庭在限定的时限内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的费用由承租家庭承担。承租家庭拒绝恢复原状或拆改、损坏情节严重的,实施机构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家庭赔偿全部损失。   承租家庭租赁公租房期间,原则上不予调换。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调换住房的,承租家庭应当向运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实施机构同意后,可根据相应可分配房源情况予以酌情调换。调换的具体情形包括:所租住公租房户型因不适合共同申请的未婚子女年龄增长而影响共同居住的;所租住公租房位置不适合因大(重)病就医、护理等需求的;所租住公租房户型不适合因承租家庭人口数量增减的;所租住公租房在租赁期内发生影响居住质量问题,不能正常居住使用的。承租家庭之间因自身原因确需互换住房的,可共同向实施机构提出互换申请,经实施机构按照配租规则审查同意后进行互换,但不得有互换住房以外的其它任何利益交换。公租房调换后,运营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收回原房屋,及时更新完善相关档案、租金变更并进行维护维修。   《细则》也对重新办理住房保障资格认定或进行住房保障资格变更的情况进行了规定,承租家庭租赁期间家庭人口发生增减变化、租赁期间婚姻状况发生变化、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在与出售人解除《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后,如需再次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原承租的公租房,租赁合同的起止期限与原合同一致。此外,租赁期间,承租家庭夫妻双方离异后应各自进行住房保障资格认定。双方都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双方进行协商确定一方继续承租公租房;一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另一方不符合的,由符合条件的一方继续承租公租房;双方都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退还公租房。   按照《细则》,承租家庭在公租房租赁合同期届满需要续租的,应当于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实施机构提出续租申请,实施机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承租家庭住房保障资格变化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应当与承租家庭签订续租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但原则上不超过承租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公租房租赁合同期届满,如承租家庭未提出续租申请,应当按规定腾退所居住的公租房。拒不腾退的,运营机构催告无果后,实施机构应申请上级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欠3个月租金   可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在退出管理方面,《细则》提出,出现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租房,因房屋征收、城市更新、不可抗力等情形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租家庭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合同期满承租家庭未在限期内提出续租申请或按规定不予批准续租,承租家庭在租赁期间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租赁期内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等情况,《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以上情形终止租赁合同的,实施机构可以为承租家庭安排不超过3个月的退还期限,退还期限内的租金按全额租金标准执行。承租家庭租赁期内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自与共有产权住房开发企业约定的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退出公租房,期间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的全额租金条款缴纳全额租金。   《细则》规定,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实施机构有权单方面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承租家庭以虚报、瞒报家庭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转让、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承租家庭改变所承租公租房居住用途,拒不恢复的;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公租房6个月以上的;被司法机关界定在所承租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破坏或擅自装修、扩建、改建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故意损坏公租房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的;应予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其他情形。承租家庭拒不退还公租房的,实施机构有权要求其自送达《公租房腾退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限期退还,腾退期间承租家庭须缴纳全额租金。逾期仍不退还的,实施机构应申请上级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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