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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申请书
在当今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申请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申请书是承载我们愿望和请求的专用书信。什么样的申请书才是合理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清算申请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清算申请书1
申请人___,性别,汉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系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住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第三人___,性别,汉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_________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
___请求解散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一案,经______人民法院判决,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已经解散。
鉴于__________有限公司未能在判决书确定的15日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___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年__月__
清算申请书2
申请人:____,男,汉族,__年__月__日生,住址__市__区__小区__号楼__,____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____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分割剩余资产,维护申请人之合法利益。
事实及理由
____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有____、___及___三位股东,公司住址是__市__区____座__层,___任公司法定代表人。__年__月__日,该公司被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____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该公司解散之后,本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吊销营业执照)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时至今日,已过去一年半多的时间,仍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此,申请人身为____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____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__市__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
__年__月__日
清算申请书3
申请人:xxx,男,20xx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禹都东大街119号9号楼2单元4楼东,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xx,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电话:xx。
第三人:xx集团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
申请事项:xx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11月12日,营业期限到20xx年11月1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公司的股东为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额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和申请人xxx(投资额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两人,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
20xx年6月18日,被申请人的大股东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张智华与被申请人的另一小股东申请人xxx在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议,股东双方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一致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并成立了由XXX、XXX、xxx组成的清算组,XXX为清算组组长。(管理录)
公司解散后,清算组做了公司职工遣散、资产交接工作,但对公司财产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没有进行,清算组既没有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也没有根据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的规定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形同虚设。为此申请人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日向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发出律师函,告知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20xx年8月10日前督促清算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的相关职权,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187条、189条、190条规定的相关职责,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师函后,要求申请人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尽管申请人认为,公司清算地应该在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申请人还是根据要求去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但申请人去台州市黄岩区两天,并一直要求清算组立即启动清算程序,这不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应,而且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还委托律师与申请人争辩与清算无关的其它事项,为此,申请人不得不回杭州滨江区,并要求清算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也随时可以到黄岩清算,对申请人的要求,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现公司解散已半年多,公司早已人去楼空,被申请人仍没有依照《公司法》186条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公司的清算处于停滞状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故意拖延清算,致使申请人被动地苦苦等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等规定,申请强制清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清算申请书4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股东:xxx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股东xxx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xxxx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作出(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xx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xxxxxxxx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xx年xx月xx日
清算申请书5
申请人:
地址:
中国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地址:
负责人:
申请事项
1、依法指定清算组对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指定申请人法定代表人W为清算组负责人;
2、本案受理费用及相关清算费用由ZNJ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3年11月28日,申请人与ZNJ原下属的KAT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的合同。该合同约定: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350万元,以该投资总额作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KAT公司出资192.5万元人民币,占55%,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122.5万元,房屋人民币70万元;申请人出资26.2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57.5万元,占45%,出资方式为现金11.6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0万元,进口设备14.5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7.5万元。双方认缴的出资额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0天内到位。合营公司法定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期限为11年。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合同还约定:康奥特公司负责协助合营公司对其经营场所的土建、装修工程在94年元月15日前完工。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日,双方还签署了一份《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除对上述内容作了相同约定外,还约定:合营公司经营规模为建筑面积1476平方米。合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期计算。
1993年11月23日,ZNJ向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成立金城公司。同年,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了鄂经贸资[1993]025号《关于中外合资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1993年12月15日,金城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1993年12月15日至20xx年12月4日。1996年4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为金城公司颁发了批准号为外经贸鄂审字[1993]04080号,批准日期为1993年12月1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金城公司成立后,申请人以设备款缴清了全部出资,KAT公司则以金城公司往来款122.5万元人民币作为货币出资,并于1994年6月,将根据双方约定扩建后折价人民币70万元,座落于青山区吉林街建筑面积为1657.06平方米的房屋(权利人为ZNJ,房屋坐落地点也即双方合同约定的金城公司的法定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号。)作为出资交金城公司实际使用至今,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期间申请人曾多次催告。1995年11月20日,ZNJ作为KAT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即出资房屋登记的权利人,出具《承诺书》承诺:“按金城公司合资合同之约定,我局将金城公司现在使用的的房屋(按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青山房地产局241号图所绘制的平面图)作为中方的出资列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资产,若在金城公司合资期满时仍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我局承诺该房产纳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资产进入清算。”
20xx年4月15日,金城公司及KAT公司曾共同向湖北省工商局去函称:金城公司的投资者之一康奥特公司由于领导班子换届而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正在积极办理之中。
20xx年3月27日,KAT公司经ZNJ批准同意注销后,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ZNJ在KAT公司注销时承诺:KAT公司债权债务由其承担。
20xx年12月15日,金城公司经营期满,董事会决议:终止“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并进行清算。同时任命为清算委员会成员。自此金城公司清算委员会开始了长达3年多的清算工作。其中包括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委托湖北海信会计事务所对金城公司进行清算审计及资产评估。湖北海信会计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出具了《关于双方出资核实情况》、《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往来账务函证核实情况》、《关于对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企业清算审计情况的说明》等文件。其中《关于双方出资核实情况》证实:KAT公司出资情况为金城公司于1994年12月在应付KAT公司往来款中转出122.5万元作为出资款。同时按合同、章程约定以房屋出资入账70万元,合计192.5万元。KAT公司以房屋出资70万元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出资情况为以申请人代表W于1994年11月28日购进香港联发冷气贸易工程公司设备款2028487.80港元,折合人民币2225490.40元中的157.5万元作为出资款。
金城公司清算委员会清算期间,由于ZNJ既无视经政府部门批复的合资公司合同、章程中关于KAT公司以房屋作价人民币70万元出资的约定,及KAT公司早已将出资房屋交付金城公司实际使用的事实;也无视其作为KAT公司主管部门和出资房屋权利人曾作出的“若在金城公司合资期满时仍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我局承诺该房产纳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资产进入清算。”的承诺,及湖北海信会计事务所关于金城公司按合同、章程约定以房屋出资入账70万元的情况核实;更无视“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的法律规定,执意拒绝将已认缴出资的房屋作为金城公司清算财产处理,从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导致金城公司清算工作无法继续进行。
鉴于上述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二)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及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的规定,申请人特依法申请贵院对金城公司强制清算,
请求如前。
此致
敬礼
清算申请书6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1973年3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山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村,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___有限公司破产还债。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先后于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从申请人处借款2100000元(约定20xx年偿还),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借款1500000元(约定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偿还),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借款546000元(约定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偿还)。以上三笔借款均无担保,由于被申请人停止经营且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及违约金,(另据查被申请人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至少还有:_________________欠济南___公司346万元,欠___450万元)。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望准。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清算申请书7
企业名称:
清算组成员:xx,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____日内已通知债权人。清算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本企业债权债务等事项逐项进行处理,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清算结束。现将清算结果报告如下,该清算结果得到全体合伙人确认。
一、至企业清算开始之日(清算基准日)止,企业的资产总额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总额为元。(注:净资产总额=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二、本企业已经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及履行其它法定义务。
三、本企业债权债务已经全部处理完毕,至企业清算结束之日止,企业的负债为零。
四、企业剩余资产元人民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按合伙协议规定分配给合伙人。
五、清算人严格履行了清算职责,保证清算过程及结果的真实、合法,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六、全体合伙人保证企业的债务已经清偿完毕,所报清算报告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七、合伙人同意清算结束后注销本企业。
清算组成员签名:
合伙人确认签名:
清算申请书8
申请人张xx,男,汉族,20xx年6月15日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8号楼606,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分割剩余资产,维护申请人之合法利益。
事实及理由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有张xx、李某及王某三位股东,公司住址是北京市海淀区某商务大厦C座11层,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xx年11月20日,该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该公司解散之后,本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吊销营业执照)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时至今日,已过去一年半多的时间,仍不能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此,申请人身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xx市某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x
20xx年5月21日
清算申请书9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被申请人包头太平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xx日申请人x向被申请人x提供借款x元,被申请人书写相应借据,没有提供财产担保。20xx年x月x日约定借款日到期,申请人多次催要,因被申请人因经营恶化,资金周转不灵,不能清偿申请人的到期债务,并有多起债权均已到期都无法偿还,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破产重整。
此致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清算申请书10
申请人:xxx,男,20xx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xx市人,杭州xx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山西省xx市xx区xx,联系电话:xxx。
委托代理人:朱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范xx,职务:董事长,电话:xxx。
第三人:浙江xx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杭州xx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范xx,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对被申请人杭州xx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杭州xx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11月12日,营业期限到20xx年11月1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公司的股东为第三人浙江xx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额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和申请人xxx(投资额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两人,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
20xx年6月18日,被申请人的大股东第三人浙江xx车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张xx与被申请人的另一小股东申请人xxx在浙江xx车灯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议,股东双方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一致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并成立了由XXX、XXX、xxx组成的清算组,XXX为清算组组长。(管理录)
公司解散后,清算组做了公司职工遣散、资产交接工作,但对公司财产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没有进行,清算组既没有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也没有根据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的规定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形同虚设。为此申请人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日向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发出律师函,告知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20xx年8月10日前督促清算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的相关职权,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187条、189条、190条规定的相关职责,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师函后,要求申请人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尽管申请人认为,公司清算地应该在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申请人还是根据要求去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但申请人去台州市黄岩区两天,并一直要求清算组立即启动清算程序,这不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应,而且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还委托律师与申请人争辩与清算无关的其它事项,为此,申请人不得不回杭州滨江区,并要求清算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也随时可以到黄岩清算,对申请人的要求,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现公司解散已半年多,公司早已人去楼空,被申请人仍没有依照《公司法》186条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公司的清算处于停滞状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故意拖延清算,致使申请人被动地苦苦等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等规定,申请强制清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此致
滨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清算申请书11
申请人(债权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债务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加工承揽关系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欠申请人x元及利息(自20xx年x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值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x元,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院判决执行,申请人申请法院对其强制执行,法院于xx年x月x日作出裁定:“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因此,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依法向贵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清算申请书12
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______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还债,并指定成立了破产清算组全面接管了该破产企业。清算组在清理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时,发现债务人_______尚欠该破产企业______款(写明款项性质)________元,且该债权已由______人民法院以()_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或调解书或______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认定。
破产清算组经调查,并与债务人________联系,证实到你院申请执行该债务人的债权人还有____家,债权总额达_______元,而该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第298条、第299条之规定,特申请参与被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的财产分配,以维护该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日期:
清算申请书13
申请人(债务人):__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董事长,电话:_____________
申请目的:______________申请宣告债务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万元,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_____,经营范围为_____。
自_____年起,由于公司主要依靠举债进行外延式发展,发展规模过快,资金周转出现较大困难,而产品选型和市场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库存积压严重,加之同类产品更新发展很快,市场竞争激烈,现公司库存产品即使大幅减价也很难销售,因此,申请人几年来一直亏损严重,自_____年_____月以来已经停止向债权人清偿并停止生产经营。
根据目前状况,公司要恢复生产、扭亏为盈已无希望。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申请人资产为_____万元,负债为_____万元,资产负债率为_____%,已属资不抵债。根据公司章程第_____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会于_____年第_____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_____年第_____次会议作出决定,同意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同时通过了《职工安置预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人特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申请人破产清算。
此致
人民法院
清算申请书14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
公司股东:xxx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股东xxx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x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作出(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xx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xx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清算申请书15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第三人:某某。
申请事项
1、依法对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
2、诉讼费用及其他清算费用由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 于20__年12月24日在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登记设立,注册资金为125万元,股东为:申请人、第三人和某某化工有限公司。20__年12月2日,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将享有被申请人百分之二十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就享有申请人百分之五十二的股权,申请人享有百分之四十八的股权。某某年元月18日,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某某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将公司承包给第三人经营管理。承包期满,被申请人没有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申请人与第三人于某某年12月2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终止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经营。20__年度,被申请人未参加年检。20__年4月1日,申请人与第三人又形成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受申请人的委托于20__年5月7日向第三人发律师函,但第三人不同意提出的基本原则,无法自行清算。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提出强制清算,请求贵院依法受理,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
20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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